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黄洁)2024年11月29日9时49分,田**在潭锰路交通驾校附近某餐饮门店擅自收集厨余垃圾,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雨湖区城管大队巡查发现后,立即现场核实情况。经调查,田**存在擅自收集且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造成了环境卫生问题。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最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行为做出了罚款一百九十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其今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处理厨余垃圾。
本案反映了在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厨余垃圾的规范化处理至关重要。通过依法处理此次案件,雨湖区城管部门不仅提高了辖区内厨余垃圾处理的规范化水平,也进一步强化了群众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
此次执法行动体现了雨湖区城市管理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在有效解决违法行为的同时,注重沟通和引导,确保问题得到彻底整改。此案为今后处理类似环境卫生问题提供了有益经验,有助于推动城市环境管理的持续优化。
责编:梅晓蕾
来源:雨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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